格力回应深交所问询:确定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在格力电器股权转让尘埃落定后,深交所于去年12月下发问询函,要求格力方面说明董事长董明珠、其他17名董监高、珠海明骏、珠海贤盈、珠海毓秀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合并计算其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格力电器权益的比例。对此格力电器日前发布公告,回应深交所的问询。

格力电器在公告中指出,珠海明骏与董明珠依其合计可实际支配的表决权,并不能对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且上市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其董事,相对于非累积投票制,进一步增加了持股数量较小的股东将其提名或者支持的人士选举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的机会。

此外,根据珠海高瓴、HH Mansion、Pearl Brilliance和格臻投资于2019年12月2日签署的《合作协议》,如果珠海明骏依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有权提名三名以上(含三名)董事候选人的,则珠海明骏应提名三名董事候选人。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市公司一共有九名董事,珠海明骏拟提名的人数仅为上市公司董事会全部人数的1/3,亦未超过上市公司全部非独立董事的一半。因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关于格力电器“董明珠、其他17名董监高、珠海明骏、珠海贤盈、珠海毓秀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合并计算其直接或者间接拥有格力电器权益的比例”。公告表示,基于各方所达成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董明珠、格臻投资与珠海明骏、珠海贤盈、珠海毓秀在客观上不存在一致行动的协议或安排,也没有未来结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具体计划。

根据已披露的公告,12月3日,格力电器公告控股股东格力集团与珠海明骏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珠海明骏以每股46.17元的价格受让格力集团持有的格力电器15%的股份,合计转让价格为416.62亿元。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珠海明骏有权提名三位董事,但是该数量不足以使其控制董事会,同时珠海明骏与其他股东之间也不存在一致行动、表决权委托以及股份代持等安排,加上分散的股权结构,格力电器自此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上市公司。

此外,根据该协议,珠海明骏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贤盈,珠海贤盈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珠海毓秀。珠海毓秀由珠海高瓴、HH Mansion、Pearl Brilliance和格臻投资共同出资,最终出资人分别为自然人马翠芳、李良、曹伟(珠海高瓴)、YI QINGQING(HH Mansion)、曹俊生(Pearl Brilliance)和格臻投资。董明珠担任格臻投资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比例为95.482%,黄辉、庄培等董监高为格臻投资的有限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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